在商场跳楼自杀,商场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商场无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围栏、警示标识、监控设备,定期巡查等),且自杀行为系自杀者主动实施、无法预见和阻止,则商场通常不承担责任。
举例:若商场在顶层边缘设置了1.2米高的护栏,并张贴“禁止翻越”标识,自杀者强行翻越护栏跳楼,商场无需担责。
商场存在过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过错与自杀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常见情形包括:
责任比例需综合判定
即使商场存在过错,其责任比例也需结合自杀者自身过错(如主动实施自杀行为)综合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计算公式:商场责任比例 = 商场过错程度 / (商场过错程度 + 自杀者过错程度)
举例:若商场过错占30%,自杀者过错占70%,则商场仅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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