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却不给买或恶意不买社保,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或补缴社保;
-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民事赔偿责任
若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需承担以下民事赔偿责任:
-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社保待遇损失赔偿:若因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生育津贴、工伤赔偿等),公司需赔偿相应损失。例如:
- 医疗费:员工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用,公司需按医保报销比例赔偿;
- 工伤赔偿:若发生工伤,公司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
- 生育津贴:女职工未享受生育津贴的,公司需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三、刑事责任(极端情况)
若公司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逃避缴纳社保,数额较大且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实务建议
- 员工应对: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损失;
- 公司合规: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避免因小失大。若因经营困难需缓缴,需依法申请社保费缓缴程序,而非直接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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