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不能仅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开除十年无固定合同的老员工,但特定条件下可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通常适用于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力度更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倍月工资)。
二、业绩不达标是否构成合法解除的理由?
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业绩不达标可解除”
- 前提条件:公司需证明:
- 业绩考核标准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
- 考核标准客观合理(如明确量化指标、考核流程透明);
- 员工确实未达标(需留存考核记录、员工签字确认等证据)。
- 法律后果: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仍需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N+1)后解除合同。
- 例外: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故意不完成业绩、弄虚作假),公司可直接解除,但需证明“严重性”且符合规章制度规定。
2.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约定“业绩不达标可解除”
- 公司行为违法:业绩不达标本身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或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解除)的法定情形。公司直接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倍月工资)。
- 案例参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公司证明“业绩不达标”与“不能胜任工作”的直接关联性,且需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例如,某员工连续两年业绩未达标,但公司未提供培训或调岗证据,最终被判违法解除。
三、十年老员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但十年员工不直接适用该条款,除非同时满足“十五年+距退休不足五年”的条件。不过,十年员工通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解除仍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四、实务建议
- 对员工:
-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核结果等证据;
- 若被违法解除,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2N)或继续履行合同;
- 注意仲裁时效(1年,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 对公司:
- 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业绩考核标准及解除程序;
- 解除前履行培训或调岗义务,并留存书面证据;
- 避免直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需结合其他法定情形(如严重违纪)。
总结:公司不能仅凭业绩不达标直接开除十年无固定合同老员工,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风险。若您遇到类似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证据收集和仲裁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