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职工当年未休完应休年休假,用人单位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即额外支付200%)。
具体计算方式:
- 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未休天数×200%
举例:若职工月工资6000元,未休5天年休假,则应获补偿=6000÷21.75×5×200%≈2758元。
- 特殊情形:退休当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若职工在退休当月实际工作时间不足整月,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职工6月退休,全年应休10天,已休3天,则剩余天数=(181÷365)×10-3≈2天(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
- 用人单位的免责情形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需留存书面证据),可仅支付正常工资,无需支付300%工资报酬。
建议行动:
- 职工可要求公司出具未休年休假天数的书面证明,并核对工资条中是否已包含未休年休假补偿;
- 若公司拒绝支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记录、退休证明等证据;
- 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管理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如未提前安排休假、未留存职工放弃休假书面证明等)。
法律依据: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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