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三个月不到又要签三个月试用期怎么办”的问题,这涉及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无论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要求发生何种变化,单位都不能再次与您约定试用期。因此,如果您在试用期内,单位又提出要再次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这一行为是不合法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试用期的具体设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法律对试用期设定的明确上限,单位必须遵守。
如果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与您约定了超过法定次数的试用期或者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期限,那么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并且,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单位还需要以您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您支付赔偿金。
因此,针对您目前的情况,我建议您:
与单位沟通:首先,您可以与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告知他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他们再次要求签订试用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保留证据:如果单位坚持要再次签订试用期,您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单位发出的通知、邮件、聊天记录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单位拒绝改正,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他们会依法对单位进行处理,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