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子公司多次签合同 但未执行完毕 能不能签无固定期限-赵小宝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合同纠纷

和子公司多次签合同但未执行完毕,是否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签订合同的子公司

    • 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劳动者主动选择或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通常不被视为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合同。因此,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劳动者因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主动从一家子公司离职,随后加入另一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下,两次签订合同不应连续计算。
  2. 若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签订合同的子公司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 具体来说,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更换签订合同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聘用单位的名称是否发生变化,并明确自己岗位变动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单位要求而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变动,应在续签合同时明确提出自己的权益诉求。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加强对劳动者合同期限签订的考虑和续订的管理,避免因违法解除等赔偿情况的发生。同时,在安排劳动者到关联企业工作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妥善处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次数合并计算的问题。

法条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不签订情形等。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的情形,并规定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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