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职填了申请表不想走了”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权及撤销权的复杂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提交离职申请后,有权在三十日期限到达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然而,这一撤销权并非绝对,它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具体来说,当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该申请即构成一种形成权,即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想要撤销离职申请,必须在用人单位尚未正式同意或确认离职前提出,且需要确保撤销的意思表示能够及时、有效地到达用人单位。
结合您的情况,如果您已经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并且该申请表已经被用人单位接收并开始了离职流程,那么您想要撤销离职申请就需要尽快与用人单位沟通,并明确表达您撤销离职的意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正式同意了您的离职申请,或者离职流程已经进行到了无法撤销的阶段(如已经安排了替代人员、发布了离职公告等),那么您可能就无法再撤销离职申请了。
此外,即使您成功撤销了离职申请,也需要考虑到这一行为可能对用人单位和团队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做出决定前,建议您充分权衡利弊,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综上所述,离职填了申请表后想要撤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建议您在做出决定前仔细考虑,并尽快与用人单位沟通以明确您的意愿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