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五次签合同的时候签订是否违法”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且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第五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签订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第五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不违法
特殊情形:未及时签订合同的处理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直接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无需通过续订程序。
法律建议:
进一步思考:
若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续订时已违法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第五次续订时能否主张此前未签的赔偿?根据司法实践,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因此,及时维权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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