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人叫劳务派遣给员工签合同不交社保应追那方-陈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单位招人却让劳务派遣公司给员工签合同且不交社保,员工可同时追究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具体如下:

  1. 从劳务派遣关系角度
    • 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交社保,明显违反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拒绝补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劳务派遣公司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保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因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医保报销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2. 从实际用工关系角度
    • 虽然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是在用工单位(即招人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如果因为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比如用工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社保费用等,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未缴纳社保的责任。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在未缴纳社保这件事上的过错程度,进而确定二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如,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故意拖欠社保费用导致无法缴纳,那么用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自身也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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