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原单位要求您承担一部分公司保险费用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您与原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及离职时需承担的保险费用等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需注意,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若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如原单位为您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离职时需承担保险费用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则原单位的要求可能部分合法,但需严格审查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若违约金数额过高,您有权要求调整。
若您与原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服务期及离职时需承担的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合同,原单位无权单方面要求您承担保险费用。此外,即使签订了合同,若未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原单位要求您承担保险费用也缺乏法律依据。
在此情况下,原单位的要求不合法,您有权拒绝。若原单位因此扣发工资或采取其他措施,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原单位为您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您未履行完约定的劳动期限即离职
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得转嫁给劳动者。若原单位已为您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您未履行完劳动期限即离职,原单位无权要求您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
原单位只能要求您承担您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如从工资中代扣的部分),且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若原单位要求您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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