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不合法且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缴纳主体与劳动关系必须一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若劳动者实际在新单位工作,但社保仍由原单位缴纳,则存在两个关键问题:
- 劳动关系认定风险:社保缴纳单位通常被视为劳动关系主体。若发生工伤、经济补偿等纠纷,新单位可能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 原单位法律责任:原单位若非实际用人单位,却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涉及虚假申报、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
工资包含社保费的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双方通过协议将社保费转嫁至工资中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劳动者签署同意,该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新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 补缴社保及滞纳金:若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新单位需补缴社保费用,并可能被处以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 工伤赔偿风险: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因新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全部赔偿责任由新单位承担。
- 经济补偿风险: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建议:
- 对劳动者:要求新单位以自身名义缴纳社保,拒绝“工资包含社保费”的违法约定,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
- 对用人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操作,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避免法律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劳动法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