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离职后与原公司约定继续缴纳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劳动者离职而免除,但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则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有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您在离职后与原公司约定继续以用工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行为实际上可能构成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缴费,双方都会因此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办理社保,如果被查实,除了被处以行政处罚之外,相关人员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公司因继续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保而面临法律风险的先例。例如,某公司因部门调整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员工要求继续以用工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告知这种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因此,我建议您在离职后,如果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比如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新单位为您缴纳。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法律风险,还能确保您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离职后与原公司约定继续以用工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合法的,双方都可能因此面临法律风险。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