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此行为不合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社保公积金。
法律依据及分析
- 社保缴纳规定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只要职工在1月份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哪怕1月14日离职,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1月份全月的社保。这是因为社保缴纳是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以离职时间来决定是否缴纳当月社保。例如,职工在1月1日至1月14日期间正常出勤工作,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保缴纳责任。
- 公积金缴纳规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同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1月份在职期间,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其缴纳该月的公积金。如果单位不缴纳,违反了上述规定。
职工的维权途径
- 与单位协商
- 职工可以先尝试与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单位不缴纳1月份社保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缴。在协商过程中,职工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例如,向单位出示《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 向相关部门投诉
- 社保方面:职工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单位,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监察部门也会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公积金方面:职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的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且向相关部门投诉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申请中,职工需要明确自己的仲裁请求,如要求单位补缴1月份的社保公积金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单位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