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旨在保障其就业稳定和个人职业发展。
一、法定条件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里的“连续工作”指不间断的工作年限,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时间。例如,若劳动者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某公司工作,至2020年1月1日即满足此条件。此规定考虑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长期贡献及职业化的形成,保障了其就业的稳定性。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
- 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劳动者,确保其职业生涯的稳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出现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等),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规定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就业稳定。
二、劳动者单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立法初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
三、劳动者单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案例
- 案例概述: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但同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某公交公司随后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办理离职手续。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 审理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因此,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审理法院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法律建议
- 了解自身权利: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在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特别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保留证据: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等,以备不时之需。
- 及时维权: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曹柱律师,我提醒您,在劳动纠纷中,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劳动工伤或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