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列明违反哪些事项,只列明法律依据,这样的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列明员工违纪的具体事由,仅仅列明了法律依据,那么这样的通知书可能被视为未充分说明解除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充分的解除理由,即视为无理由单方解除,这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即使通知书列明了法律依据,但如果未具体说明员工违反了哪些规定或事项,也可能导致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为法律依据只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而具体的违纪事实才是解除决定的直接依据。
因此,为了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应当明确列明员工违纪的具体事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也需要列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以确保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应当既列明员工违纪的具体事由,又列明法律依据,这样才能确保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存在疏忽或不足,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