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1985年7月至1988年7月作为大集体常招临时工的工龄认定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工龄认定的核心依据:是否被原劳动部门或单位正式招用为“计划内临时工”
若您当时属于“计划内临时工”(即经劳动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有招工手续、工资列入单位成本或行政经费开支):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及地方性规定(如各省《临时工工龄计算办法》),此类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与后续正式工工龄合并计算,用于退休、社保缴费年限认定等。
例如:若您1988年后转为正式工,1985-1988年的临时工期间可计入总工龄。
若您属于“计划外临时工”(即单位自行招用,未纳入劳动部门计划,工资从单位自有资金列支):
根据现行规定,计划外临时工期间一般不计入工龄,除非地方有特殊政策(如部分省份对特定历史时期计划外临时工的补认规定)。
2. 关键证据:招工手续与工资发放记录
3. 地方性政策差异需重点关注
4. 若工龄被否认,维权路径
总结建议:
如有进一步材料或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所在省份的政策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