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企业单位探亲费是否取消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法规目前仍然是现行有效的。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制定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根据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是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包括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具体来说,如果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果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关于探亲假的具体天数,该规定也有明确说明。比如,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至于您提到的“探亲费”是否取消的问题,实际上,该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及“探亲费”这一概念。但是,它规定了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以及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等福利待遇。这些规定可以视为对职工探亲的一种经济支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规定仍然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单位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对探亲假的执行有所调整。比如,有些单位可能会结合职工的年休假来安排探亲假,或者根据交通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额外的路程假等。
因此,如果您所在的企业单位取消了探亲假或相关福利待遇,我建议您首先查阅一下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相关政策文件,了解具体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合理之处,您可以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方案。同时,您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更专业的帮助和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