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在前后用人单位累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二、具体情形分析
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
- 如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累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那么无论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单独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新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
三、实际操作建议
- 保留证据:劳动者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保留好与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订立次数。
- 与新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可以先与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新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新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注意事项
- 非因本人原因调动:这里强调的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如辞职、跳槽等)而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 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次数:在计算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时,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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