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无效”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案例解析、法律风险以及合规建议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得通过协议来排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条款,自始便是无效的。
二、案例解析
以某公司与员工小李的案例为例,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不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每月额外支付500元作为补偿。然而,小李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该约定无效,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这一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即此类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的风险:
对公司的风险:
四、合规建议
对于劳动者:
对于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是无效的,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给双方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