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童工怎么处理-王春胜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聘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立即停止用工并遣返童工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若发现已聘用童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联系其监护人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安全遣返童工至家庭住所。

  2. 接受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若逾期未改正,罚款可能加重,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3. 赔偿童工损失
    若因使用童工导致其受伤或健康受损,用人单位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强迫劳动或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
    用人单位需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提供用工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隐瞒或拒不配合的,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特殊情形说明:

  • 若用人单位误招童工(如对方伪造身份证明),仍需承担行政责任,但可主张“无过错责任减免”,需提供招聘时的审核记录(如身份证核对、年龄询问等)作为证据。
  • 文艺、体育单位经批准招用未满16周岁专业艺徒或运动员的,属于例外情形,但需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

建议:

  1. 立即自查用工记录,确认是否存在未满16周岁员工;
  2. 若发现童工,优先保障其安全与健康,避免二次伤害;
  3. 主动联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12333)报告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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