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并不完全依赖于劳动者自己申请,但劳动者的意愿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定条件满足时,用人单位应主动提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同样,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无论其初次入职时间是否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在这些情况下,只要法定条件满足,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劳动者自己申请。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或多个,如果劳动者明确提出希望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仍然可以基于劳动者的自主意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劳动者的选择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主动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希望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防止其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
建议与提醒: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如果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希望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自己的意愿。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应主动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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