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五月31号辞职时,工资应计算至离职当日,即五月1日至五月31日的工资需全额发放,同时四月工资已发放完毕,不涉及重复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发放周期与离职日的关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您单位采用“每月20号发放上月工资”的模式(即五月20日发四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离职时工资计算:您五月31日离职,工资应结算至离职当日,即五月全月工资需在六月20日(下次发薪日)发放。若单位拖延发放,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四月工资已发放,不涉及追索
五月20日已发放四月工资,离职时无需重复计算或追索四月工资。若单位未发放四月工资,您可在离职时一并主张,但根据您的描述,此情况已排除。
特殊情形提示
建议行动:
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单位是否克扣工资、是否涉及加班费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