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厂子搬迁员工不跟着去按什么处理”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若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中,厂子搬迁至外地,这通常被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很可能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若员工因个人原因(如家庭、生活等)不愿意随迁至新厂址,那么这就构成了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安排(如您提到的安排至其他不归属本人工作的工厂拿底薪等),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您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厂子搬迁员工不跟着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