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饮店干了十多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又没买社保最近才买合法吗-张兵律师|法行宝
2026-04-23 劳动纠纷

结论:餐饮店最近才买社保的行为部分合法但存在历史违法情形;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违法,特定时间段后因法律变化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为详细分析:

关于社保缴纳问题

  1. 合法性分析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餐饮店在员工工作十多年后才购买社保,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未购买社保的这十多年期间属于违法行为。不过,现在开始购买社保这一行为本身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是朝着合法方向进行的纠正,但对于之前未缴纳的部分,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2. 员工权益维护
    • 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之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 员工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1.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员工在餐饮店的工作时间包含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那么在这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
  2.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在该法实施后,餐饮店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餐饮店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视为餐饮店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餐饮店应当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在餐饮店工作期间遇到上述权益受损问题,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的维权步骤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