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个体户营业员签订不缴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个体工商户招用员工,并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该个体工商户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这一义务与公司的义务是一致的,不存在个体工商户可以例外的情况。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签订不缴社保”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方式免除。即使员工在入职时,在个体工商户的要求下签订了“放弃参保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最后,如果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并且未缴纳的社保费用需要补缴。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能需要承担滞纳金等法律责任。
因此,我建议您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招用员工时,一定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仅是对员工的负责,也是对您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