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能否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关系-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合同纠纷

结论: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详细分析: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强的职业稳定性保障,但并非不可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相同,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以及约定解除等情形。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具体应用: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那么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3. 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与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水平确定。
  4.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避免因违法解除而承担法律责任。
    • 双方应就解除事宜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解除时间、经济补偿等关键条款,并尽可能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

举例说明: 假设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市场变化导致用人单位业务大幅缩减,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果后,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确保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接到解除通知后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如有异议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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