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行业在灵活用工制下 做6休1 每天8小时 改成做1休1 每天13小时合法吗 一个-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3-24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酒店行业在灵活用工制下,从做6休1、每天8小时改为做1休1、每天13小时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标准工时制度。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也是大多数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我国法律也允许其实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主要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它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重要的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即使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总量可以有所调整,但平均下来,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仍然应当符合标准工时制度的要求。

  2. 不定时工作制:这主要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这种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但同样需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现在,我们来看您提出的具体情况:从做6休1、每天8小时改为做1休1、每天13小时。这种改变显然增加了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并且减少了休息日。如果这种改变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不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那么这种改变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即使企业能够证明其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并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企业仍然需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例如,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企业需要确保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量与标准工时制度下在这一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相当,并且需要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酒店行业在灵活用工制下,从做6休1、每天8小时改为做1休1、每天13小时,如果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那么这种改变是不合法的。因此,建议酒店在考虑调整工时制度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