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公司撤店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时,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通常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工资应包含提成等非固定收入部分,而非仅按保底工资计算。但具体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提成发放规则及地方性规定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包含提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 赔偿金的特殊情形:违法解除时双倍计算
若公司撤店未依法履行程序(如未提前30日通知、未协商变更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样包含提成等工资组成部分。
3. 提成未发放或存在争议时的处理
4. 地方性规定的补充影响
部分地区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有特殊规定(如上海、广东等地明确提成、奖金应计入平均工资),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提成、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提成发放规则、公司撤店程序等),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