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第四次签合同的具体情况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进入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即第四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阶段。此时,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以下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三、实际操作与协商原则
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满足条件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仍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未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可以选择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意愿和需求,以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具体合同的签订还需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