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直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与权利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两项权利可同时主张,互不影响。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要点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
若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主张自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即额外支付11个月工资)。但需注意,若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主张可能受限。
社保补缴的救济途径
社保问题需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处理,您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社保补缴与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可并行主张,不冲突。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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