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配合残保金减免政策为由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并签订新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企业单方解除原合同无合法理由,则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胜任等)。若企业仅以“配合残保金减免政策”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且无法证明您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则构成违法解除。您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若企业通过协商解除原合同,需满足“双方自愿”前提
若企业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则属于合法解除。但需注意:
企业以“政策配合”为由变相降低待遇或规避义务,可能涉嫌违法
残保金减免政策的核心是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而非通过解除健康员工合同降低用工成本。若企业通过“解除-重签”操作,实际目的是减少残保金缴纳或规避其他法定义务(如社保缴纳、工龄连续计算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政策,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