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明确未按图施工和未施工部分不扣减工程款 但地面保温未做扣款合理吗-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合同纠纷

结论:地面保温未做是否扣款,需结合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未施工部分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不扣减”范围,以及合同其他条款或行业惯例综合判断。若地面保温属于协议明确排除的“未施工部分”,则扣款不合理;反之,若协议未明确涵盖或存在其他约定,则可能合理。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补充协议的明确约定是核心依据

  • 若补充协议中明确列明“未按图施工和未施工部分不扣减工程款”,且该条款通过加粗、下划线或单独成段等方式突出显示,或双方在签订时已就条款范围进行口头确认(如会议纪要、邮件等),则地面保温未做是否扣款需满足两个条件:
    • 地面保温属于“未施工部分”:需证明该部分在原施工图纸中明确存在,但实际未施工;
    • 未被协议排除:若协议中通过列举方式(如“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排除了地面保温等特定项目,则扣款可能合理;若未排除,则扣款缺乏依据。
  • 例外情形:若补充协议存在歧义(如条款表述模糊),或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147-151条主张撤销或变更协议。

2. 合同其他条款或行业惯例的补充作用

  • 主合同约定:若主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施工部分需扣减工程款”,且补充协议未完全覆盖该条款(如仅约定“部分未施工部分不扣减”),则可能需结合主合同判断。此时需优先适用补充协议,但若补充协议未明确排除地面保温,且主合同条款更具体,可能引发争议。
  • 行业惯例:若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将地面保温视为“必须施工项目”(如北方地区供暖要求),且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法院可能参考行业惯例认定扣款合理。但行业惯例需通过专家意见、行业标准文件等证据证明。

3. 未施工部分的性质与责任划分

  • 设计变更导致的未施工:若地面保温未做是因发包方设计变更(如取消保温层),则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承包方有权主张调整工程款,扣款不合理。
  • 承包方违约导致的未施工:若地面保温未做是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如材料短缺、施工能力不足),且补充协议未明确排除该部分,发包方可能依据主合同或行业惯例主张扣款。但需注意,若发包方已接受未施工部分(如未提出异议或继续支付进度款),可能视为默认放弃扣款权利。

4. 实务建议

  • 对承包方:
    1. 立即核查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确认地面保温是否在“不扣减”范围内;
    2. 收集施工图纸、变更记录、验收文件等证据,证明地面保温未做的原因及双方认可情况;
    3. 若扣款不合理,可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异议函,明确拒绝扣款并保留追偿权利。
  • 对发包方:
    1. 确认补充协议是否完全覆盖未施工部分,避免因条款遗漏导致扣款无效;
    2. 若地面保温属必须施工项目,可依据主合同或行业惯例主张扣款,但需提前通知承包方并留存证据;
    3. 协商不成时,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未施工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诉讼依据。

总结:地面保温未做是否扣款需以补充协议为核心,结合合同其他条款、行业惯例及未施工原因综合判断。建议双方优先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律师介入分析合同条款或启动诉讼/仲裁程序。如有进一步证据或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