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在国营企业担任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进而可能被视为该段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详细分析:
工龄认定与劳动关系: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工龄的认定通常与劳动关系的存在紧密相关。在国营企业中,即使员工最初是以临时工的身份入职,只要其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且企业接受了这种劳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对于您提到的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担任临时工的情况,如果这段时间内您确实在国营企业工作,并且企业接受了您的工作,那么这段时间是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
合同签订与劳动关系确认:
- 1992年11月签订合同,这标志着您与国营企业之间正式建立了书面的劳动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1992年11月之前您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如前所述,只要您在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实际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并且企业接受了这种劳动,那么这段时间内的劳动关系就是存在的,不受后续合同签订时间的影响。
临时工身份与权益保障:
- 临时工身份并不影响您在这段时间内应享有的劳动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
- 因此,即使您在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是临时工身份,您仍然有权要求企业确认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
实际操作建议:
- 如果您需要确认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在国营企业的工作时间是否被认定为连续工龄,或者需要确认这段时间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议您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如果企业拒绝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您对企业的回复不满意,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建议:
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在国营企业担任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进而可能被视为该段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确认或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按照上述建议向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