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存休一年过期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年休假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带薪休假权利,其时限规定和安排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解释,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安排,但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这意味着,如果某一年的年假没有休完,理论上是可以延长到下一年度再休的,但通常只能跨一个年度,不能将多个年度的年假攒到一起休。
现在,针对您提到的“存休一年过期”的情况,如果这里的“存休”指的是未休的年休假,并且已经超过了可以跨年度安排的时间范围(即已经超过了下一个年度),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过期”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依据的,因为年休假通常不能无限期地累积和延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完全忽视员工的未休年假,因为如果因单位原因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因本人原因并且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就不能再要求获得未休年假的补偿了。
综上所述,存休(未休年休假)一年过期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未能安排休假,并且已经超过了可以跨年度安排的时间范围,那么员工虽然可能无法再享受该年度的休假,但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果是因为员工本人原因并且书面提出不休假,那么员工就不能再要求获得补偿了。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员工和用人单位都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