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可以不再用工,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同时也不存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与劳动者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单位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期满且双方未就续订达成一致,或者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已到期;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以及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在这些情况下,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单位未与其订立,则可能构成违法终止。
如果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并非必然可以不再用工。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劳动者无过错且愿意继续工作,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注意避免违法终止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