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取消该岗位不续约第三次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的前提下是可以的,但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若不符合法定情形或程序,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以下为详细分析:
- 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合法性角度
- 岗位取消的合理性:如果单位能够证明该岗位取消是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因市场环境变化、业务调整、技术革新等原因,导致原岗位不再存在且无法安排其他合适岗位,那么单位不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因智能化改造,原有的手工操作岗位被机器取代,且没有其他类似岗位可供员工转岗,此时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不续签合同,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岗位取消,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若协商不成,单位才可以选择不续签。
- 从经济补偿的角度
- 一般经济补偿:如果单位因岗位取消不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和程序,那么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违法解除的赔偿: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就直接不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 从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角度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续签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上述条件,在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续签,需要谨慎审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 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不续签,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岗位取消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以及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其不续签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建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不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情况,要仔细审查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单位来说,在做出不续签决定之前,要充分评估岗位取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