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定该员工构成工伤,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强调的是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
虽然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但这7分钟的提前时间通常属于合理范围之内。员工下班的目的是为了回家,提前几分钟下班并不改变其下班的性质,仍然处于下班的合理时间范畴内。只要其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从公司主张角度
公司主张员工私自早退不算工伤,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以员工违反内部考勤制度为由,试图否定工伤认定,但内部考勤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工伤认定是基于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而不是以是否违反公司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从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对于提前下班的情况,只要提前的时间在合理范围内,且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条件,法院一般会支持认定为工伤。例如,有的案例中员工提前十几分钟下班,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为工伤。
具体案例参考
曾经有一个类似案例,员工提前10分钟下班,在回家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伤,交警认定员工无责任。人社局最初不予认定工伤,员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提前10分钟下班属于合理时间范围,且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考勤记录、下班路线证明等,以便在工伤认定和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