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不可以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与适用:
-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 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岗位员工,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
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约定无效:
- 《劳动法》关于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变相强制性与劳动者约定不定时工作制。
- 行政批准是法律明确授予人社部门的权力,是国家意志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未经行政审批,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意思自治自行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该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
- 如果容许未经审批即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将客观上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背离国家制定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立法本意。
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未经行政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约定基本保持统一口径,即不予支持。
- 尽管存在个别案例(如上海高院某再审案件)中法院依据岗位性质认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这属于例外情形下的司法裁量权运用,并非常态。
法律建议:
-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当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确保符合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审批办法和规定。
- 在劳动合同中应清晰列明岗位性质、适用工时制度类型及具体工作安排,避免模糊表述引发歧义。
- 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即使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综上所述,未经审批不得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如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以确保用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