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三十多年学校从来没有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与教师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实际情况分析
在编教师身份: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学校之间存在人事关系,这种关系也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如果学校未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教师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教师可能会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
法律责任的承担:由于学校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此导致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与措施
与教师补签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尽快与在编教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教职工的劳动关系都得到妥善管理,避免出现类似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学校未与在编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学校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与教师补签劳动合同,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教师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