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211条规定十三项内容-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行政纠纷

您提到的“再审211条规定十三项内容”,我推测您可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某些规定,尤其是可能涉及到的是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列举的再审事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表述为“211条规定十三项内容”的条款,但我可以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为您详细解释再审的十三项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十三项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要符合这些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需要咨询,或者对再审程序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