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再审条件有哪些-郝虹森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意味着在原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原审时未能获得,且如果这些证据在原审时被采纳,可能会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即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那么这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那么这显然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被采纳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那么这违反了诉讼程序,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证据在对方手中、证据在异地等)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如果当事人已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收集,那么这也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比如错误地解释了法律条款、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等,那么这也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合法,且审判人员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而没有回避,那么这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那么这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辩论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原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那么这也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如果人民法院在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缺席判决,那么这违反了诉讼程序,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原审判决或裁定应当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那么这也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的决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那么这可能影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那么这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必须作为再审的条件。

再审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正原审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认为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上述再审条件之一或多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时,建议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你的申请。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