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11条再审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是关于再审规定的重要法条之一。以下是对该法条及其相关再审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再审的启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的启动主体

  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人民法院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再审的审查与审理

  1. 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 审理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再审案件的调解及裁判

  1.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裁判: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改判、撤销或变更等裁判。

五、其他注意事项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但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及其相关再审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裁判的途径,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