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的十三条理由,这些通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事由。以下是这十三条理由的详细法律规定: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即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得出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结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指出原判决、裁定所依赖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不具有真实性。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意味着在原审程序中,作为主要证据的材料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并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包括适用法条错误、解释法律错误等。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在诉讼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导致原判决、裁定失去依据。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再审的十三条理由的详细法律规定。如果你或你的亲友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