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种再审理由有哪些-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行政纠纷

再审的十三种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新发现的关键合同补充协议可能成为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那么原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比如,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就可能构成再审的理由。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伪造证据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以此为依据的判决、裁定必然是错误的。例如,在借贷纠纷中,如果提供的借条是伪造的,那么这就可能成为再审的理由。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质证是查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重要程序。如果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那么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就无法得到保证。比如,关键证人证言未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可能构成再审的理由。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未履行该职责,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构成再审的理由。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这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适用已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等情况。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错误适用《民法典》而非《劳动合同法》,就可能构成再审的理由。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合议庭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如果依法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构成再审的理由。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公,从而构成再审的理由。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如果限制当事人辩论时间或不允许发言,均属违法,可能构成再审的理由。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传票传唤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诉讼权利的重要程序。如果未经传票传唤即作出缺席判决,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再审的理由。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法院判决、裁定应围绕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如果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均属不当,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从而构成再审的理由。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赖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亦可能存在问题,从而构成再审的理由。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如果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那么其作出的判决、裁定自然不能令人信服,应予再审。

再审程序的重要性与注意事项:

再审程序是对原审判决的一种复查和纠正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再审并不保证一定会改变原判结果。因此,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明确指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的具体错误,并对应上述法律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再审情形。同时,再审申请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时效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建议:

如果您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并希望申请再审,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后续可能面临的法律程序。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