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有哪些-赵政阔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行政纠纷

再审事由主要包括针对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以及针对调解书的再审事由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些事由的详细阐述:

针对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

  1. 有新的证据:

    •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者因客观原因在原审程序中无法提供,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审结束后发现了关键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可能改变原判决的结果。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若这些关键事实在原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则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审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即构成再审事由。
  3.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伪造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基于此类证据作出的判决、裁定必然是错误的。例如,在借贷纠纷中,若发现借条是伪造的,则原判决可能因此被推翻。
  4.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质证是查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关键证人证言未经双方质证,即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5. 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

    • 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法院未依法进行,导致影响案件关键事实认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专业环境监测数据是关键证据,若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则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6.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等情形。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错误适用不相关的法律条文,即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7.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

    • 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例如,合议庭成员人数不符或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未回避,即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未参加: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未经代理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可作为再审事由。比如,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未能代为参加诉讼,即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9. 剥夺辩论权利:

    •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若法院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时间或不允许发表辩论意见,导致辩论权利被剥夺,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或随意打断发言,即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 未经传票传唤即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比如,未向被告送达传票即作出缺席判决,即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11.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裁定应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遗漏部分请求或超出请求范围裁判,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12.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 原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若被撤销或变更,则建立在该文书基础上的判决、裁定也可能存在错误,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13. 审判人员违法违纪: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针对调解书的再审事由

  1.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 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若存在强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 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必须明确提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再审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以避免丧失再审的机会。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