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的十三条法定理由-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行政纠纷

民事再审的十三条法定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意味着在原审结束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原审时未被发现或提出,且足以改变原审的判决或裁定结果。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在证据上存在明显不足或缺失,导致事实认定不准确。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审中用于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即证据本身不真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原审中用于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即证据未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辩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公正性。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证据在对方控制下、证据在境外等)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且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进行调查收集。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原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如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有误等。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未回避,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原审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如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机会等。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审在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原审判决或裁定在诉讼请求的处理上存在遗漏或超出,即未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或判决,或者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判决。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等)被撤销或变更,导致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基础发生动摇。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上述哪一条或哪几条法定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以支持其再审申请。同时,再审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要求,否则可能无法被法院受理或审查。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