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最后工作日当天是否可以办理离职”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是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接受了您的离职通知。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只需履行法定程序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您已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您的离职意愿,并且明确了离职日期(比如您提到的9月30日),那么您在这一天是有权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
针对您的情况,您已经在8月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明确9月30日为离职日,这完全符合“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法定要求。因此,在9月30日这一天,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如果用人单位在最后工作日当天拒绝为您办理离职手续,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书面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使用统一格式的《离职交接清单》,明确列出需要交接的事项和物品,并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确认。
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社部发〔2019〕5号文件提供的模板出具离职证明。
对未结工资进行书面确认:确保您的工资已经结清,或者与用人单位就未结工资达成书面协议。
如遇阻挠,及时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您办理离职手续,您可以立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投诉或申请仲裁时,您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辞职报告副本、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
总之,只要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并且在最后工作日当天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