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按年签订 有诉讼 有仲裁 如何处理-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合同纠纷

针对合同按年签订且同时存在诉讼与仲裁条款的情况,需根据条款效力及争议发生时间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 条款效力冲突处理
    若合同中同时约定“争议提交法院诉讼”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第16、18条,仲裁条款需满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三要素,且仲裁与诉讼条款相互排斥。此时:

    • 若仲裁条款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明确仲裁机构、争议范围),则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自动失效,争议应提交仲裁;
    • 若仲裁条款存在瑕疵(如未选定仲裁机构、约定“或裁或审”),则仲裁条款无效,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示例:合同约定“争议可向A仲裁委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因违反“或裁或审”禁止性规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可直接起诉。
  2. 争议发生时间与条款适用

    • 合同履行期内争议:若仲裁条款有效,当事人需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裁定驳回起诉并提交仲裁;若未提出异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将继续审理。
    • 合同续签或补充协议争议:若续签合同未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原仲裁条款继续有效;若补充协议修改争议解决方式,需明确是否覆盖原条款,否则可能因条款冲突导致效力争议。
      提示:建议在合同续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以本协议为准”,避免歧义。
  3. 条款效力审查要点

    • 主体资格: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仲裁/诉讼条款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无效。
    • 意思表示真实性: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诉讼条款。
    • 仲裁机构可执行性:约定的仲裁机构需实际存在且具有管辖权,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参考: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特1号裁定书指出,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当地无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无效。
  4. 实务建议

    • 合同起草阶段: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避免“或裁或审”表述;若选择仲裁,需写明仲裁机构全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争议发生前:定期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争议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 争议发生后:根据条款效力及自身诉求,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主张,避免因程序延误丧失权利。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合同条款或争议场景,可直接提供合同文本或案件细节,我将结合《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