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仲裁当事人是谁-韩从丰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劳动纠纷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主要需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以下结合不同情形,详细说明如何确定:

一、申请人(劳动者)

  1. 一般情况:

    •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本人可作为申请人。例如,员工小李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小李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
  2. 特殊情况:

    • 法定代理人:当劳动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并作为申请人。比如,患有精神疾病的员工小张,其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小张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关于工伤赔偿等方面的仲裁申请。
    • 委托代理人: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如小王因工作受伤在外地治疗,无法亲自参加仲裁,他可以委托在当地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小王的名义提出仲裁申请。
    • 特定情形下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参加仲裁。例如,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不幸遭遇事故身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权就工亡赔偿等问题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

  1. 一般情况: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作为被申请人。例如,员工小孙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那么小孙提起仲裁时,该公司就是被申请人。
  2. 特殊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比如,派遣员工小周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企业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对于工伤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小周可以将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工作的企业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例如,原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员工在原A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若明确由B公司承受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则B公司为被申请人;若不明确,则B公司和C公司均为被申请人。
    • 其他相关主体:当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时,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例如,个体工商户“老王杂货店”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老王杂货店”作为被申请人,同时要注明店主老王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时,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实质、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确定准确无误,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