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最高院行政庭跨越修订法律实施日期的继续、连续违法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继续、连续违法行为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继续违法行为:指的是违法故意和行为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违法建设行为。这类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连续违法行为:包含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违法故意,违法性质相同,且违法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例如,多次出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在法律上,这类行为通常被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处理,以简化行政程序并体现对这种具有连续性违法行为的整体评价。
二、跨越修订法律施行日期的继续、连续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原则上适用新法:对于跨越修订法律施行日期的继续、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新法规定。即使违法行为的名称、构成要件、情节以及量罚已经发生变化,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行为终了之日作为行为发生之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作为其行为发生之日。因此,在跨越修订法律施行日期的情况下,应以新法施行后的行为终了之日为准,适用新法规定。
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关系:该适用法律规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不冲突。“从旧兼从轻”原则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施行期间的情况,而继续、连续违法行为则主要发生于新法施行期间,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新法规定。
三、实践中新法与旧法比较时的处理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新法比旧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更为严格,或者法定量罚较重,那么在作出处罚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从轻。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即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跨越修订法律施行日期的继续、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新法规定,并在实践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理,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